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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岩中心城区二手车经营主体搬迁的通告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索引号:LY01100-2500-2018-00049文号:龙新政综〔2018〕164号公文时间:2018-06-14

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常态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龙岩中心城区二手车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和谐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龙政办〔2014〕234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龙门物流园区设立二手车经营主体统一的经营场所,并将龙岩中心城区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序搬迁至龙门物流园区。现通告如下:

一、搬迁对象和期限

龙岩中心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东肖、龙门)范围内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中介组织),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搬迁至龙门物流园区。

二、按期搬迁(含新立经营主体入驻)至龙门物流园区的经营主体享受以下政策服务:

1.车辆交易过户、查验、上牌、保险、金融配套等一站式服务;

2.政府提供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手续、新立经营主体工商登记便利;

3.先行入驻龙门物流园区,优先选择经营场所;

4.入驻汽贸城享受租金优惠、优先办理车辆过户、交易服务费优惠、免交易场地服务费、市场信用担保、车况检测质量延保、诚信品牌建设等优惠服务。

三、龙岩中心城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二手车经营主体,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停止经营活动,并自行清除经营场所,如未按期自行解散清除经营场所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违法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四、办理工商登记、具备法人条件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守法经营,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包含违法停放车辆、经营场所面积不符合法定标准、使用违章建筑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规经营、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不符、超营业范围经营、税务违法、销售违法违规车辆、二手车交易格式合同不合法、违法标价、违法开票以及其它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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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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