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新农〔2018〕145号
按区政府审改办的要求和省农业厅《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新罗区农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罗区农业局
2018年3月15日
新罗区农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监管模式,现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具体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条件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需适用非随机抽查方式的,可根据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暂停随机抽查方式,启用其它监督检查方式,视情况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三条 区农业局各相关业务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业务机构)应协调、推动本行业随机抽查工作,及时制定年度随机抽查方案,指导、协调、推动本行业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农业部门的业务机构负责指导下级农业部门本行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同一监管对象年抽查频次不超过2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上络农业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上级相关业务机构按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实施。
第四条 本局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正式公布的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报区农业局政策法规股汇总后,通过新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本机构负责监管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行政许可事后监管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明确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其它必要信息。
监管对象为流动的或非特定的,可以地域作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有重叠的可合并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需工商部门提供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的,应定期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取。无法取得的,应将有关沟通材料存档并自行收集。
第六条 区农业局政策法规股,应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本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信息。
第七条 从事随机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足三人时,农业局综合股应及时向区编办要求增加执法检查人员并存档备查。
执法检查人员不足三人时,可暂通过邀请农业局内部其他相关机构执法人员参与、试行单随机等方式推进抽查工作。邀请其他执法人员参与的,应明确各自分工与责任;如事先未做约定的,应邀参与随机抽查工作的其它执法人员仅对程序性内容负责,其它事项由牵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
第八条 相关业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应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检查对象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本局内不同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时,应推行综合检查。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电脑摇号、人工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确定具体检查时间。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根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
(一)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本局检查时可随机抽取要检查的(镇、街),再从抽到的(镇、街)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已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检查对象建立一一对应序号的,可随机抽取序号,再根据抽取到的序号确定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区农业局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从本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与检查。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抽查的工作机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可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检查档案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各相关业务机构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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